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秘书办公室奎松市迪利曼椭圆路 1993 年 10 月 12 日畜牧业行政命令第 27 号 1993 系列主题:确定/评估兽药对目标动物的功效和安全性的最低要求根据 RA 第 3720 号(经第 175 号行政命令修订,也称为“食品、药品、设备和化妆品法”)RA 3675(也称为 1988 年“仿制药法”)、RA 382(称为“药房法”)、RA 6425(称为“1972 年危险药物法”)(经修订)RA 1556(也称为“牲畜和家禽饲料法”)、RA 1071(兽医生物制品和药物制剂销售管理法案和 RA 3101 法案,该法案授权畜牧业局局长在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下颁布用于治疗家畜的病毒、血清、毒素或类似产品的制备、销售、贸易、装运和进口法规,以及农业部和卫生部于 1991 年 9 月 20 日签署的《协议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了双方在对从事兽药、预混料和产品的制造、分销和销售机构进行许可方面的职能,同样还包括对兽药和产品(例如兽用生物制品、预混料药物、水溶性药物、补充剂和动物饲料)进行注册,为供所有相关方参考、指导和遵守,现颁布以下内容,以确定用于治疗食用动物的药物的功效和目标动物安全性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确定哪些药物对发展中国家有益,并防止使用不安全或无效的药物。A. 在发达国家有令人满意的使用历史的药物如果一种药物或药物组合已在发达国家得到评估和批准,并且该药物有令人满意的使用历史,则以下测试要求将适用于各种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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