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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共和国最高法院 马尼拉上午第 19-08-14-SC 号 海事案件解决程序规则 鉴于 1980 年司法重组法第 19(3) 条(Batas Pambansa Bilang [BP Blg.] 129,经修订)规定,地区审判法院对“要求或索赔超过三十万比索(₱300,000.00)或在马尼拉大都会此类索赔要求超过四十万比索(₱400,000.00)的所有海事和海事管辖权诉讼”拥有专属初审管辖权;鉴于需要指定地区审判法院,针对 BP Blg 定义的海事和海事管辖权案件采用特殊和简易程序。 129,经修订;鉴于迫切需要为海事和海商管辖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快速、可靠和有效的菲律宾法院诉诸手段,并通过发展司法专业知识加强海事和海商案件的司法管理;鉴于根据 2019 年 4 月 3 日第 23-2019 号备忘录命令,成立了海事案件程序规则特别委员会,其组成如下:主席:最高法院副法官 Diosdado M. Peralta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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