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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 规章和综合计划——考虑和目标——通知、通过、分发。1. 规章应根据综合计划制定,旨在保护农业用地的可用性;考虑保护土壤免受风和水的侵蚀;鼓励有效的城市发展模式;减少街道拥堵;确保免受火灾、洪水、恐慌和其他危险;促进健康和公共福利;提供充足的光照和空气;防止土地过度拥挤;避免人口过度集中;促进能源资源的保护;促进合理利用太阳能;并促进充分提供交通、水、排污、学校、公园和其他公共需求。但是,本节中与节能和使用太阳能目标相关的规定并不使 1981 年 7 月 1 日存在的任何分区法规无效,也不要求在 1981 年 7 月 1 日之前没有分区的城市进行分区。2. 制定法规时,除其他事项外,应合理考虑区域的性质和此类区域对特定用途的特殊适用性,并以保护建筑物的价值和鼓励整个城市最合理地利用土地为目的。3. 制定法规和综合计划时,应考虑第 18B.1 节规定的智能规划原则,并可包括第 18B.2 节第 2 小节中规定的信息。4. a. 理事会可通过根据第 414.6 节设立的分区委员会建议通过的综合计划。理事会可在通过之前修改拟议的综合计划。理事会应发布考虑通过综合计划的会议通知。通知应按照第 362.3 节的规定发布。b. 综合计划通过后,应将其副本发送或提供给城市所在县、邻近县市、城市所在政府理事会或区域计划委员会以及城市内的公共图书馆。c. 综合计划通过后,理事会可随时对其进行修订。[第 24、27、31、35、39 号法案,第 6454 节;第 46、50、54、58、62、66、71、73、75、77、79、81 号法案,第 414.3 节;第 81 号法案,第 125 章,第 2 节;第 82 号法案,第 1245 章,第 18 节]

414.3 规章制度及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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