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有资格被指控违反《刑法》第 666.1(a)(1) 条的先前定罪没有“清除”期限——所有先前定罪都符合条件,无论发生时间如何。 • 尽管《刑法》第 666.1 条并未规定在指控状中指控两项或多项指定的先前定罪,但现有权威表明,必须在初步听证会上指控并证明先前定罪,以便被告能够对《刑法》第 666.1 条的指控作出答复。(参见 People v. Casillas (2001) 92 Cal.App.4th 171。) • 第 666.1 条“不受其他法律约束”的适用,这意味着即使被告可能根据其他法规因轻罪盗窃相关指控而被起诉,该条仍适用。 • 因《刑法》第 666.1 条指控而被捕时,第 (c) 款要求在释放前进行司法审查,以对被捕者对公共安全的风险和重返法庭的可能性进行个性化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