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引言 本文件构成了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MFS) 国家海洋渔业局 (NMFS) 生物学意见 (意见),根据经修订的 1973 年《濒危物种法》 (ESA) 第 7 节的规定,向作为牵头联邦机构的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发出,关于其有条件批准《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 的影响,该《建设和运营计划》授权根据《外大陆架土地法》 (OCSLA) 建设、运营、维护和退役 Sunrise Wind 海上风电项目。申请人 Sunrise Wind 提议在租赁区域 OCS-A 0487 内建设、运营并最终退役一个商业规模的海上风能设施,该设施将包括多达 84 台风力发电机、一个海上换流站 (OCS-DC) 和相关的阵列间电缆以及将电力输送到陆地的输出电缆。 BOEM 是第 7 节协商的牵头联邦机构;其他行动机构包括安全与环境执法局 (BSEE)、美国陆军工程兵团 (USACE)、美国海岸警卫队 (USCG)、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和 NMFS 保护资源办公室 1,他们各自根据与批准 COP 及其条件相关的法定和监管机构采取行动,因此具有相应的 ESA 第 7 节协商责任。本意见考虑了拟议的联邦行动(在本意见中统称为拟议行动)对行动区域内(定义见本意见第 3.0 节)的 ESA 列出的鲸鱼、海龟、鱼类和指定关键栖息地的影响。本次协商的完整行政记录将保存在我们的大大西洋区域渔业办公室。 1.1 监管机构 2005 年能源政策法案 (EPAct),即公法 109-58,在外大陆架土地法案中增加了第 8(p)(1)(c) 节。该法案授权内政部长在外大陆架 (OCS) 颁发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包括风能)的租约、地役权和通行权 (ROW)。部长将该权力委托给前矿产管理局,后来委托给 BOEM。实施该权力的最终法规 (30 CFR 第 585 部分) 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颁布,并于 2023 年修订。这些法规规定了 BOEM 确定是否批准、修改后批准或不批准承租人的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 的责任。承租人 Sunrise Wind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向 BOEM 提交了 COP,随后于 2021 年 8 月、2021 年 10 月、2022 年 4 月和 2022 年 8 月进行了更新2。2021 年 8 月 31 日,BOEM 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42 USC § 4321 et seq.)发布了一份意向通知,准备一份环境影响声明(EIS)。评估潜在的生物和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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