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销售而制造、销售、提供销售、引入或交付以引入商业或进口到加州的发动机必须对这些发动机进行认证,并获得 CARB 的行政命令 (EO)。发动机必须符合排放标准(通过直接标准或通过平均、储存和交易或“ABT”计划下的系列发动机级别或“FEL”),制造商还必须正确贴标、提供缺陷调查和报告,并根据车型年份 (MY) 和最大发动机功率进行生产发动机测试。制造商可以使用灵活配额生产部分加州指定生产量免于满足当前 MY 排放标准的设备和发动机,但必须满足通知、报告和标签要求。 (加州法规,第 13 条,§§ 2420-2427。)LSI 法规要求所有在加州制造、销售或提供销售的 LSI 发动机,或引入、交付或进口到加州以投入商业的 LSI 发动机均须遵守行政命令,表明发动机符合确定的废气排放标准;按照所有必需的测试程序进行了适当测试;包含排放控制标签;符合所有缺陷保修要求;并符合报告要求。(加州法规,第 13 条,§ 2430-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