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编号:301.066 标题:传导能量武器 生效日期:2024 年 9 月 16 日 目的:提供 Taser® 设备发放和使用的程序和指南。这是在明尼苏达州惩教设施中使用泰瑟枪的试点计划。 适用范围:所有明尼苏达州惩教设施 (MCF)。 定义:泰瑟枪——一种低致命性武器,用于通过释放电流导致神经肌肉失能 (NMI) 来暂时使个人丧失能力/无法移动。该武器是一种手持设备,可发射两个有线叉或可通过直接“驱动眩晕”使用。就本政策而言,以下应将其称为泰瑟枪。 激活或部署——对对象实际使用(或试图使用)泰瑟枪,无论是通过探测还是驱动眩晕。降级 — 请参阅政策 107.022,“特别调查办公室 — 使用武力 — 逮捕逃犯”。 弹药筒 — TaserCartridge®,这是一种通过序列号标识的一次性物品。 电击 — 通过直接接触对象部署或使用,而不将探针部署到体内。 强行戴手铐 — 警察在某人受到电子设备电流时控制并戴上手铐的行为。 探针 — 连接到 TASER 弹药筒的带刺射弹。 医疗危机 — 一种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的状况:呼吸和心率加快、高热(体温升高)和/或大量出汗、偏执、迷失方向、激动、暴力、无法解释的行为、幻觉、语无伦次的言语或喊叫、难以置信的力量或耐力以及对疼痛不敏感。抵抗反应 – 请参阅政策 301.081,“抵抗反应、约束系统和逃脱”。安全释放销 – 一种连接到泰瑟枪电池的控制装置,通过系绳方式连接到警员。拔出此销后,泰瑟枪将无法工作,直到更换销并将电池插入充电站。泰瑟枪 7 – 一种两发传导能量武器 (CEW),具有快速电弧和自适应交叉连接技术,能够立即跟进额外的弹药部署而无需重新装弹。该设备有弹药筒,其线材卷入镖体,具有远距离(3.5 度)和近距离(12 度)弹药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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