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许可证 纽约州可再生能源选址办公室(ORES 或办公室)根据《行政法》第 94-c 条及其实施条例(19 NYCRR 第 900-1 至 900-15 部分)特此向 Alfred Oaks Solar, LLC(Alfred Oaks 或许可证持有人)颁发此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被授权在纽约州阿利根尼县阿尔弗雷德镇建造和运营本许可证第 2 部分所述的主要可再生能源设施(设施或太阳能设施)。根据办公室对记录的全面审查以及下文所述,办公室发现并确定拟议的太阳能设施连同统一标准和条件 (USC)(许可证第 5 部分)的适用条款、必要的场地特定条件 (SSC)(许可证第 6 部分)以及适用的施工前和施工后合规文件(许可证第 7 部分),符合行政法第 94-c 条和 19 NYCRR 第 900 部分的办公室法规的适用条款;并在最大可行的范围内避免、减少或减轻设施对环境的潜在重大不利影响。1.1 适用性;市政当局和州机构及当局的权力 此处颁发的选址许可证基于许可证持有人或代表许可证持有人提交的计划、规范、报告、声明、协议和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在本设施的申请记录(ORES 事项编号 22-00030)中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文。此信息可在 ORES 网站的许可证申请 | 可再生能源选址办公室 (ny.gov) 上免费访问,但须遵守法律要求或指定行政法官 (ALJ) 的命令进行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