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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规定提供了有关德克萨斯理工大学系统及其组成机构(以下统称为“大学”)在性别歧视、性骚扰、非自愿性接触、非自愿性交、性侵犯、性剥削、公共猥亵、性行为不端、人际暴力、约会暴力和跟踪方面的预防和教育工作的信息。本规定为学生和员工提供了他们的权利和选择,并解释了大学在意识到禁止行为指控后将如何继续工作,以符合大学的价值观并履行第七章、第九章、《反对暴力侵害妇女法案》(VAWA)、《校园性暴力消除法案》(SaVE)、《德克萨斯教育法典》34 CFR 第 106 部分和其他适用法律和法规的法律义务。

德克萨斯理工大学系统条例 07.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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