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是指向俄克拉荷马州公众提供电力服务的任何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公司,并受委员会的监管管辖权。[来源:在10 OK Reg 3561,EFF 7-12-93修订;修改为16 OK Reg 2237,EFF 7-1-99;修改为21 OK Reg 2086,EFF 7-1-04;在OK 1666,EFF 7-1-06的23号修订,修订为25 OK Reg 1568,EFF 7-1-08,在OK 1850,EFF 6-25-09修订;修改为35 OK Reg 1030,EFF 9-12-2014;在OK 621,EFF 7-25-19] 165:35-1-3进行修改。规则的适用(a)本章应适用于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在俄克拉荷马州内运营的任何电力运营的运营。(b)本章旨在在正常条件下定义良好的商业实践,以确保适当的服务并防止向公众提供不公平的指控,并保护公用事业免受不合理的要求。(c)在与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性有关的解释有关的任何情况下,委员会都会在适用任何感兴趣的方以及通知和听证后的命令下达命令。(d)公用事业可能会拒绝对消费者的初始服务,直到可以按照本章和适用的市政条例和法规进行服务。(e)公用事业可能规定提供服务的规则和规定与本章不一致。在委员会提交并批准之前,此类规则均不得有效。仅在专门提供批准的规则的情况下,公用事业可能会拒绝或终止服务,以违反其服务规则。(f)每当遵守本章的任何规定或要求时,都会过于负担沉重,或造成不合理的艰辛或费用过多,或者导致异常困难,或出于其他正当原因,委员会可能会在实用程序或消费者或消费者的应用以及在通知和听力之后暂停,暂停或借口在此要求其他要求或适当的要求。出于充分的理由,委员会可以在听证会之前给予临时救济。,如果本章生效日期之后,一个实用程序在其关税或服务条款和条件下寻求例外或差异,则应在此类关税或条款和条件上清楚地显示出这种例外或差异,足以清楚地表明委员会对上述例外或差异的确切性质的注意。在此类关税或服务条款和条件中未标记或确定的任何例外或差异应由本章取代本章,以至于上述例外或差异与此相互冲突。经委员会的批准,差异应指示权威委员会命令的数量。(g)本章的采用绝不应排除委员会在通知和听证后的全部或部分修改或修改本章,或者允许或要求其他服务,设备,设备,设施或标准比本章或申请或申请或在其自身的动议时所规定的其他服务,设备,设施或标准。本章中提供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从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的任何义务中解除任何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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