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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第66页,《 2000年信息技术法》(此处称为该法)是通过2009年10月27日的一项修正案引入的。IPC中没有任何规定反映了《 IT法》第66E节,尽管IPC的第292和509节确实部分涵盖了这一罪行。添加本节以确保性别中立的身体隐私方法。《印度刑法》第354C条,1860年(此处称为IPC之后)谈论了偷窥狂。偷窥狂可能被定义为当男人观看或捕获女性执行私人行为的图像时,在常规情况下,她不会被观察到。本节是针对性的,因此受到了对IT法第66E条的需求。此外,在过去的几年中,电子偷窥狂迅速增加。最初,相机的成本很高,在手机上拥有相机的想法是完全闻所未闻的。现在,由于越来越多的人的摄像机比率贬值。这反过来对电子偷窥狂的增加造成了损失。第66E节禁止电子偷窥狂,并惩罚未经同意的任何人的“私人区域”图像的捕获,出版和传播,“在侵犯该人隐私的情况下”。对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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