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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尔是1951年《难民公约》,其1967年议定书和1969年《非洲难民公约》的签署国。1997年6月20日,尼日尔制定了法律97-016,被称为《难民法》,随后在1998年和2006年实施了法令。这些法律维护基本原则,确保难民获得财产,安全,法律追索权,基本服务和免受歧视的自由。尼日尔也是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一方,也是1999年ILO公约182的签署人,涉及最坏的童工形式。难民署支持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寻求庇护者以及尼日尔各个地区有无国籍的风险,包括萨赫勒,乍得湖,尼日利亚西北部,混合运动和城市地区。自2017年以来,难民署一直在实施一项多年保护和解决方案策略,以将强行流离失所的人和无国籍状态风险纳入国家和地区框架。该策略与尼日尔的2030年愿景,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增长战略(SDDCI)保持一致,以及尼日尔国家保护措施(PRSP)2022-2026的国家弹性计划,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目标(SDGS)和联合国发展合作框架。

多年策略2023 -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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