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最终或中级的纺织纤维产品只能经过认证和标记为“有机”或“用有机材料制造”。不可能仅证明和标记产品的一部分或组成部分。” d。 “通常不归类为纺织纤维产品的消费产品,而是包含纺织纤维组件,例如带有纺织织物,贝斯尼特式搭配式织物,汽车座椅或带有纺织品织物内饰的家具,也可以被证明是合并产品。合并产品应按照使用gots标志的条件标记为“合并产品(组件的名称)认证为GOTS”,从而确保对最终产品的哪个组成部分进行认证没有任何歧义。可以从整体上进行认证的产品(例如纺织品袋,棉花芽,床垫)不能被视为合并产品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