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的第 2 节替换它,修订第 3(b)、4 和 5 节,增加新的第 5A 节,修订第 6 节,增加新的第 6A、6B 和 6C 节,修订第 22 节,增加新的第 28 节,并将第 28 和 29 节重新编号为 1941 年 5 月 2 日第 83 号法案(经修订)的第 29 和 30 节,该法案称为“电力局法”,以便为电力局管理委员会的治理提供规定,建立战略规划和信息要求,PREPA 必须提供这些要求以保证高效的电力系统,促进其流程的透明度,并使公民积极参与成为可能;创建经济发展和商业部的能源公共政策计划,作为负责制定和颁布波多黎各联邦能源公共政策的实体,并规定其职责、责任、运营组织和预算等;制定能源效率参数和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每个机构以及市政当局必须遵守的标准,以促进能源节约等;修改第 114-2007 号法案(经修订)的第 7 条并增加新的第 9、10、11 和 12 条,并将第 9 条重新编号为第 15 条,以制定波多黎各联邦的公共政策,该政策将管理参与根据第 114-2007 号法案(经修订)设立的净计量计划的分布式发电机的互连,等;成立波多黎各能源管理局和能源委员会,确定他们的职责、运营结构和监管范围,规定他们的运营预算,等;确定波多黎各电力公司的一般义务,等;建立独立消费者保护办公室,协助和代表波多黎各联邦的电力服务客户,并确定其职责、责任、运营组织和预算等事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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