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根据本法向一般地方政府单位提供的任何援助金额(对于无资格的社区,不得超过全州的 15%),包括计划收入,不得用于本段规定的活动,除非该一般地方政府单位在 1982 财政年度或 1983 财政年度将根据本法收到的援助的 15% 以上用于此类活动(不包括根据公法 98-8 收到的任何援助),在这种情况下,该一般地方政府单位使用的援助金额不得超过该财政年度用于此类活动的百分比或金额,以两种计算方法中较高的为准,但根据本法在 1993 年至 2000 财政年度向洛杉矶市和洛杉矶县提供的任何援助金额(包括计划收入)除外,每个一般政府单位在每个财政年度用于本段规定的活动的金额不得超过 25%,并且根据本法在 1994 年至 2000 财政年度向洛杉矶市和洛杉矶县提供的任何援助金额(包括计划收入)不得超过 25%。 1999、2000 和 2001 财政年度,迈阿密市,该市每个财政年度可使用不超过 25% 的资金用于本段规定的活动;第 105(a)(9)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