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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卡罗来纳州法典§12-6-3587 允许纳税人抵免相当于购买和安装太阳能系统所产生成本的 25% 的所得税,包括小型水电系统或用于加热水、空间供暖、空气冷却、节能日光照明、热回收、节能需求响应或在纳税人位于南卡罗来纳州的设施(或住宅)内发电的“地热机械和设备”。在系统安装完成之前不能申请抵免。抵免金额不得超过每个设施 3,500 美元或纳税人纳税年度纳税义务的 50%(以较低者为准)。每个设施超过 3,500 美元的抵免额可以结转 10 年。抵免申请表为 TC-38“太阳能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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