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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部分:节能和替代能源抵免 44. 太阳能抵免 a. 基本太阳能抵免 南卡罗来纳州法典 §12-6-3587 允许纳税人抵免相当于购买和安装太阳能系统所产生成本的 25% 的所得税,包括小型水力发电系统或用于加热水、空间供暖、空气冷却、节能日光照明、热回收、节能需求响应或在纳税人位于南卡罗来纳州的设施(或住宅)内发电的“地热机械和设备”。在系统安装完成之前不能申请抵免。抵免金额不得超过每个设施 3,500 美元或纳税人纳税年度纳税义务的 50%(以较低者为准)。每个设施超过 3,500 美元的抵免可以结转 10 年。可在 TC-38 表“太阳能抵免”中申请抵免。 “系统”包括所有控制装置、水箱、泵、热交换器以及其他直接专用于太阳能系统的设备。但不包括任何土地或建筑结构元素,如墙壁、屋顶或通常包含在结构中的其他设备。 要获得抵免资格,系统必须通过非营利性太阳能评级和认证公司或州能源办公室认可的类似实体的性能认证。 该法规还定义了“地热机械和设备”。 注意:购买和安装“地热机械和设备”可获得的抵免有效期至 2032 年 1 月 1 日。 b. 太阳能设备抵免 – 合格场地 – 已过期抵免 南卡罗来纳州法典 §12-6-3775 规定,所得税抵免额相当于太阳能财产成本(包括安装成本)的 25%。 “太阳能资产”是指任何标称容量至少为 1,​​900 千瓦的非住宅太阳能设备,该设备使用太阳辐射替代传统能源,用于水加热、主动空间加热和冷却、被动加热、采光、发电、蒸馏、海水淡化、解毒或生产工业或商业工艺热。某些相关设备也包括在此术语中。南卡罗来纳州法典 §12-6-3775(A) 和 (B)。为了获得抵免资格,纳税人必须在南卡罗来纳州建造、购买或租赁并投入使用太阳能资产。此外,该资产必须位于法规规定的合格地点。如果纳税人租赁该资产,则必须满足某些额外要求。南卡罗来纳州法典 §12-6-3775(B) 和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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