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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i. 对于通过海运收到的产品,要求向 Astron Energy 的基础油业务提供所需数量,以供考虑并纳入 Astron Energy 三个月装运计划。Astron Energy 供应部门要求在通过海运接收货物之前提前两周通知,以便进行运营准备 ii. Astron Energy 的任何存储设施通过海运收到的数量不得超过每个终端的容量规格。Astron Energy 没有义务接受任何超出时间段或与约定数量有重大差异的船舶交付 iii. 如果出现缺口,将建议第三方向其他行业成员寻求帮助,并将产生滞期费实际海运收货 i. 第三方产品应在该设施储存,并通过设施货运管线从船卸到岸上。产品风险从第三方转移到接收终端指定货运管线入口处的存储设施 ii.体积转移将通过卸货顺序计划确认,该计划显示了将接收到存储设施的体积。由于产品在船岸之间移动而接收到的体积应计算为终端接收罐的浸入前后与油轮装载体积的浸入前后之间的差值。 iii. 为了有效地执行产品完整性,将在卸货前和进货前、卸货后和产品进货后对产品进行测试,以确保符合 Astron Energy 的规格。第三方应承担 Astron Energy 所存储产品的丢失、污染或其他损坏风险,风险与 Astron Energy 交付的比例相符 iv. 存储设施人员将确保船运代理、第三方和设施本身之间保持定期沟通,以确保及时审查收货时间、待接收产品、油罐空距或任何其他特殊要求的任何变更 v. 产品接收过程受《国际油轮和码头安全指南》(ISGOTT)和 Astron Energy 标准操作程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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