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 2002 年在 Oncomouse 案(哈佛学院诉加拿大(专利局局长))中裁定的那样,植物等高等生命形式不能在加拿大获得专利。然而,转基因性状专利已经成为企业控制种子的一种机制(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 2004 年诉萨斯喀彻温省农民 Percy Schmeiser 的案件(孟山都加拿大公司诉 Schmeiser))中解释的那样。第一代转基因种子主要局限于少数几种商业作物(大豆、油菜、玉米和棉花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的 99% 左右)和两种性状(超过 99% 的转基因作物经过改造,具有抗除草剂和/或抗虫性)。1 相比之下,基因组编辑可以将新的专利转基因性状扩展到更多作物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