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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章 建筑规范 条款:(1. 采用统一建筑规范。由法令 07-22 废除) 1. 采用国际建筑规范和国际住宅规范,适用于单户和双户住宅 2. 建筑物迁移 3. 工厂建造的建筑物 4. 建筑物外墙的茅草材料——防止火灾 5. 节能 6. 住宅游泳池 7. 公共游泳池 8. 白蚁侵染的木材(9. 残疾人平等使用权。由法令 97-16 废除) 9. 采用国际现有建筑规范 10. 违规行为和处罚 11. 洪水危险区和排水设施附近开发区的规定 12. 夏威夷土著建筑 13. 夏威夷住宅安全室 14. 州和市拥有的高入住率建筑– 加强型飓风保护区的设计标准 15. 婴儿尿布更换设施 16. 自动体外除颤器 17. 淋浴设施 (第 1 条。统一建筑规范的采用。由法令 07-22 废除) 第 1 条。国际建筑规范和一户和两户住宅国际住宅规范的采用 章节:16-1.1 国际建筑规范。16-1.2 一户和两户住宅国际住宅规范 第 16-1.1 条国际建筑规范。由国际规范委员会发布的“国际建筑规范,2006 年版” (地址:500 New Jersey Avenue, NW, 6th Floor, Washington, DC 20001) 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文并成为本文的一部分,但须遵守以下修订。 (1) 修订第 101.1 条。第 101.1 条修订如下:101.1 标题。这些规定应成为檀香山市和县建筑规范的一部分,以下简称“本规范”。 (2) 修订第 101.2 条。第 101.2 条修订如下:101.2 范围。本规范的规定适用于本管辖区内海岸线内陆的任何建筑物或结构的建造、改建、移动、拆除、更换、修理和使用,但主要位于公共道路上、公用事业塔和杆、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机械设备以及水力防洪结构除外。例外情况:1. 独立的一户和两户住宅以及不超过两层楼高的多户住宅(联排别墅),且有单独的出口,其附属结构应允许符合国际住宅规范。 2. 正在进行维修、改建或增建以及改变使用期限的现有建筑应被允许符合国际现有建筑规范。(3)修订第 101.4 节。第 101.4 节修订如下:101.4 参考规范。第 101.4.1 至 101.4 节中引用的其他规范。8 应在每次引用规定的范围和程度内视为本规范要求的一部分。

ROH 第 16 章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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