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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药品可及性 1 和药品专利之间取得平衡是可取的,但也是艰巨的。2 在整个 20 世纪,世界各地的立法者都在努力在通过专利制度刺激新医学发明的发展与确保公民能够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改善生活的治疗之间取得平衡。3 他们的努力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反映了社会、政治和经济现实中潜在的异质性。一端是拥有私有化医疗保健系统和无限制药品专利性的司法管辖区;4 另一端是拥有全民公共医疗保健但完全禁止医药专利的国家。5 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名副其实的中间立场,通常将部分补贴的医疗保健与对药品专利的狭隘保护相结合。6 专利的强制许可 7 往往是这些复杂拼图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8 强制许可 (CL) 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在各个司法管辖区都具有共同的核心:强制许可是政府允许公共或私人实体在未经专利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专利主题的一种形式。 9 强制许可是对专利专有性质的一个有意义的例外。它们放松了专利权人对受保护发明商业化的完全控制。 10 在努力实现药品获取和药品专利之间的平衡时,各国以不同的方式依赖强制许可。一些国家纯粹将其用作一种补救措施,以惩罚收取过高价格或人为限制供应的专利权人。其他司法管辖区则更进一步 1 在本文中,我们使用“药品”和“药物”这两个词的同义词。 2 分析药物发明的专利保护与药品获取之间界面的学术研究非常多。另请参阅 E LLEN FM'TH OEN,私人专利与公共卫生:改变知识产权规则以获得药品 (2016);V ALBONA M UZAKA,知识产权与药品政治;Frederick M. Abbott & Jerome H. Reichman,多哈回合的公共卫生遗产:根据经修订的 TRIPS 条款生产和传播专利药品的战略,10 J. IN T. E CONOMIC L AW 921 (2007);Frederick M. Abbott,世贸组织药品决定:世界药品贸易与公共健康保护,99 AM。 J. I NT ' L L. 317 (2005)。3 参见下文注释 91-103 及正文。4 参见下文注释 92-93 及正文。5 参见下文注释 101-103 及正文。6 参见下文注释 93-101 及正文。7 在本文中,我们将“专利强制许可”和“专利强制许可”分别缩写为“强制许可”和“强制许可”。8 参见下文注释 95、116-120 和正文。9 参见下文注释 94-115 和正文。10 参见 Daniel R. Cahoy,Breaking Patents,32 M ICH. J. I NT' L L. 461 (2011);Cynthia M. Ho,Unveiling Competing Patent Perspectives,46 H OUS. L. R EV. 104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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