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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6 条,任何要求即决判决的动议,除摘要外,还应附上一份单独、简短、简明的陈述,说明被告认为不存在需要审理的真正争议的实质性事实以及任何法律结论。每一份实质性事实陈述均应附有记录引证。除非被对方当事人送达的陈述所驳斥,否则动议方要求送达的陈述中列出的所有实质性事实均视为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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