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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C.1.1.2 通过各种媒体、报纸、社区和非营利通讯向私营部门提供信息、沟通和技术援助。C.1.1.3 县政府应继续实施协助住房生产参与者的计划,与私营和非营利实体举办研讨会,寻求社区改善计划的合作伙伴,并根据土地开发法规为极低、低、中等和特殊需求家庭提供密度奖励。C.1.1.4 县政府应在综合计划和土地开发法规中保留现有的经济适用劳动力住房激励措施,并在必要时研究新的激励措施。C.1.1.5 县政府应根据需要审查和修订其土地开发法规,并更新社区和邻里环境中老年人和残疾人(身体或精神残疾)住房和机构住房的位置标准。此类位置应考虑可达性、便利性和基础设施可用性。此外,县政府应继续研究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计划和拨款。 C.1.1.6 到 2013 年,县政府应更新其《经济适用房需求研究》和《流动工人住房报告》。C.1.1.7 县政府应考虑修改《土地开发法》,允许流动农场工人住房作为农村/林业 (R/S) 和农业密集型 (AI) 未来土地用途指定的附属用途。附属流动工人住房的允许密度应根据耕种的土地面积确定。C.1.1.8 县政府应与县农业推广机构、农场主和非营利组织密切协调和合作,为流动农场工人提供住房。县政府可与农业企业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满足流动农场工人的住房需求,并提供有关以下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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