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 年弗吉尼亚计划,由尊敬的伦道夫先生提交众议院审议的决议的陈述,经全体委员会修改、修订和同意。1. 决议本委员会认为应建立一个由最高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组成的国家政府。2. 决议国家立法机构应由两个分支组成。3. 决议国家立法机构第一分支的成员应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他们可领取固定津贴,以补偿他们为公共服务所付出的时间,津贴由国库支付。在任职期间,没有资格担任任何由特定州设立的或美国权力下设立的公职(除特别属于第一部门职能的公职外),并且在任期届满后一年内在国家政府下任职。4. 决议。国家立法机关第二部门的成员应由各个立法机关选出。年龄至少为 30 岁。任职期限足以确保其独立性,即七年。领取固定津贴,以此补偿他们为公共服务所付出的时间——由国库支付在任职期间,以及在国家政府下,在任期届满后一年内在国家政府下任职。 5. 决议各部门应拥有发起法案的权利。6. 决议国家立法机关应有权享有联邦赋予国会的立法权——此外,在各州无权处理的所有情况下,或在行使个别立法可能破坏合众国和谐的情况下,国家立法机关有权否决各州通过的所有法律,这些法律在国家立法机关看来违反了《联邦条例》或联邦权力下存在的任何条约。7. 决议。国家立法机构第一分支的选举权不应按照邦联条例所确定的规则,而应按照某种公平的代表比例,即按照白人和其他自由公民以及各年龄、性别、各状况的居民的总数比例,包括那些被束缚多年服役的人,以及上述未包括的所有其他人的五分之三,但各州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8.决议。国家立法机关第二分支机构的选举权应按照为第一分支机构制定的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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