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方就 Yearsley 原则的正确描述展开了激烈争论。具体来说,他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应该将其视为“豁免”或“辩护”。通过将其描述为“豁免”,GEO 试图将 Yearsley 原则与“符合担保命令原则的多种豁免形式”联系起来。Aplt.'s Br. in Opp'n to Mot. to Dismiss(“Aplt.'s Opp'n Br.”)第 2 页。另一方面,通过将该原则描述为“辩护”,原告-上诉人试图强调 Yearsley 原则提供的是“对责任的辩护,而不是诉讼豁免”。Aplees.' Mot. to Dismiss,第 8-9 页。尽管指出 Yearsley 案“仍然是从承包商与主权实体的关系中获得豁免权的开创性案例”,评论员们强调,该案“从未使用‘豁免权’一词”。Kate Sablosky Elengold & Jonathan D. Glater,《主权之盾》,73 S TAN. L. R EV. 969,989 (2021)。我们认为,在本案中,没有必要也不明智地介入关于如何标记 Yearsley 原则的争论。相反,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 Cohen v. Beneficial Industrial Loan Corp.,337 US 541 (1949) 下的狭义问题上,即对驳回承包商根据 Yearsley 案主张保护的命令的上诉是否可以完全独立于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根据科恩案,我们对 GEO 援引 Yearsley 的保护提出的临时上诉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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