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立法包括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将年仅 10 岁的儿童视为成年人,违反了儿童福利和国际人权的基本原则。澳大利亚皇家医学院 (1) 和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 (2) 等专家明确表示,刑事责任年龄应提高到至少 14 岁,无一例外,因为大脑发育研究表明,10 岁儿童尚未达到形成完全刑事责任必要意图所需的成熟度 (3),而 12 岁以下儿童缺乏适当参与刑事司法系统的能力,导致他们倾向于接受辩诉交易、做出虚假供述或不跟踪法庭诉讼程序 (4)。此外,取消“作为最后手段的拘留”规定并对未成年人判处终身监禁,是对循证实践的严重和倒退的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