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监管的用户对用户服务和受监管的搜索服务在《法案》中被定义为“第 3 部分服务”,因为《法案》第 3 部分规定了这些服务的提供者的义务。我们在整个咨询过程中都采用了这一定义。 2 《法案》的措辞区分了技术通知如何适用于受监管的用户对用户服务和受监管的搜索服务。对于受监管的用户对用户服务,通知可能要求提供商使用经认可的技术来识别并迅速删除或防止个人接触恐怖主义和/或 CSEA 内容。对于受监管的搜索服务,通知可能要求服务:使用经认可的技术来识别包含恐怖主义和/或 CSEA 内容的服务搜索内容;并迅速采取措施,确保服务的搜索内容尽可能不再包含该技术识别出的恐怖主义和/或 CSEA 内容。有关受监管的用户对用户服务和受监管的搜索服务的规定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121 条 (2) 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