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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小节授权管理局建造、融资、促进、规划、运营、维护、获取、更换和研究为位于外大陆架的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服务的新的或升级的电力传输基础设施和相关设施,并支持执行这些活动的实体。只有在部长确定该地区的相关利益相关者未能充分协调和合作开发和利用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共享电力传输基础设施时,管理局才可以在该地区直接建造新的电力传输基础设施和相关设施。部长不得在本法案颁布后三年内做出此类决定。管理局应根据 OCSLA 第 8(p) 条的规定获得租赁、地役权或通行权以进行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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