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使用童工; − 禁止强迫劳动和一切形式的奴役; − 无视职业健康安全及与工作相关的健康危害; −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 违反禁止就业不平等待遇的规定; − 克扣公平工资; − 通过环境污染破坏生命的自然基础; − 非法侵犯土地权; − 在没有适当指导和控制的情况下委托或使用私人 / 公共安全部队; − 禁止生产、使用和 / 或处置汞(《水俣公约》); − 禁止生产和 / 或使用《斯德哥尔摩公约》范围内的物质( POPs )及以非环境无害方式处理含有 POPs 的废物,以及 − 禁止进出口《巴塞尔公约》所定义的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