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参见 Porter,659 F.3d,445。这种语言是古老判例法的残余,早于最高法院在 Saucier v. Katz,533 US 194 (2001) 和 Pearson v. Callahan,555 US 223 (2009) 中采用的现行测试。参见,例如,Pfannstiel v. City of Marion,918 F.2d 1178,1183 (5th Cir. 1990)。另一个巡回法院在其一些先例中也有类似语言,但驳回了它:“有条件豁免权的检验只有两个方面——被告是否违反了宪法权利以及所涉权利是否明确确立;没有单独的‘客观不合理’方面。”参见 Brown v. Lewis,779 F.3d 401,417 (6th Cir. 2015)。今天我们无法先例性地解决相互冲突的判例法,但我们提到了我们最近的一项裁决,该裁决也认为“最高法院对有条件豁免权的双重检验中不存在独立的‘客观合理性’要素。”参见 Baker v. Coburn 案,68 F.4th 240, 251 n.10 (5th Cir.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