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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件而言,准予或拒绝准予继续审理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一般而言,法院不能重新审理、审查、更改或变更此类决定。但是,法院在澄清其判决和纠正意外失误或遗漏方面拥有有限的权力。法院还有权纠正明显错误或不经意作出的命令。法院还有权“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判决”(单方面命令)。但寻求变更的命令不是这种意义上的单方面命令,因为第 126(2) 条和最高法院规则均未赋予被告在准予继续审理之前听取意见的权利。这是一项特殊命令,不具备单方面判决的性质,可根据法规重新行使法院固有权力或以其他方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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