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豁免也适用于外国政府 2 “及其各部门以及可视为国家部门的外国公共公司。法律对最后一点尚不确定。通常,如果外国公共公司具有国家部门的性质,没有独立的法律存在,则可能享有豁免特权;但如果根据外国法律,该公司确实具有独立的法律存在,并且不是国家部门,有权开展自己的业务,则拒绝给予此类机构豁免并不构成侵犯国家主权。1 然而,在 Krajina v. Tass Agency and Another 2” 和 Baccus SRL v. Servicio Nacional Del Trigo, 2 3 案件中,法院裁定,即使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由于政府对其的控制程度,它可能是一个国家机关(部门),因此享有豁免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