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涉互动大部分由警察随身携带的摄像机记录。被告辩称,法院“没有义务接受原告的描述,因为这些描述与视频‘明显矛盾’”。Mem. Supp. Mot. Dismiss at 13 n.8, Dkt. 15(引用 Scott v. Harris , 550 US 372, 378-80 (2007))。然而,法院已审查了原告第一修正案中的录像,它并没有“明显矛盾” Schuchardt 先生的陈述。此外,被告引用的案例具体涉及裁定简易判决动议时的标准,而不是驳回动议。 Harris,550 US,第 380 页(“当对立双方讲述两个不同的故事,其中一个与记录明显相矛盾,以致没有一个合理的陪审团会相信它时,法院不应该为了裁定简易判决动议而采用该版本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