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强迫劳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包括债务奴役)或契约劳工、非自愿或剥削性监狱劳工、奴役或贩卖人口。这包括通过威胁、武力、胁迫、绑架或欺诈手段运送、窝藏、招募、转移或接收人员以换取劳动或服务。不得对工人在设施内的行动自由施加不合理的限制,不得对进出公司提供的设施(如适用,包括工人宿舍或生活区)施加不合理的限制。作为招聘流程的一部分,必须向所有工人提供一份以他们的母语或工人能理解的语言编写的书面雇佣协议,其中包含雇佣条款和条件的描述。外国移民工人必须在离开其原籍国之前收到雇佣协议,并且在抵达接收国后,不得对雇佣协议进行替换或更改,除非这些更改是为了符合当地法律并提供同等或更好的条款。所有工作应为自愿性质,工人有权随时离职或终止雇佣关系,但需提前合理通知,且应在工人合同中明确说明。参与者应保留所有离职工人的文件。雇主、代理人和分代理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销毁、隐匿或没收身份或移民文件,如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证。尽管有上述规定,雇主只能在必要时扣留文件以遵守当地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时候都不得拒绝工人查阅其文件。不得要求工人向雇主代理人或分代理人支付招聘费或其他相关雇佣费用。如果发现工人支付了任何此类费用,则应将这些费用退还给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