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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为这项未公布的事实裁定包含对本案行动的合理解释,所以我必须根据 2002 年《电子政务法》将其发布在美国联邦索赔法院的网站上。44 USC § 3501 note (2012)(电子政务服务的联邦管理和推广)。这意味着任何能访问互联网的人都可以看到这一事实裁定。根据疫苗规则 18(b),请愿人有 14 天的时间来识别和删除医疗或其他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将构成对隐私的不当侵犯。如果经审查,我同意所识别的材料符合此定义,我将删除此类材料,使其不再向公众开放。2 1986 年《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Pub. L. No. 99-660, 100 Stat. 3755. 下文为方便引用,所有对《疫苗法案》的引用均指 42 USC § 300aa (2012) 的相关子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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