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急性期、急性期和康复期中风服务应提供符合表 2.5 中建议的专科医疗、护理和康复人员配备水平。[见 2.5 B 和表 2.5 ] 中风康复单位应能接触到专门从事中风康复的顾问(在专业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医疗或非医疗,即护士或治疗师)。[见 2.5 K ] 由非医疗顾问领导的中风康复单位应有日常医疗保障(病房医生、全科医生),以便每周 7 天入院和出院。[见 2.5 L ] 中风后康复患者如果不符合早期支持出院的条件,在从医院转出时仍有持续的康复需求,应转介到社区中风康复。[见 2.8 B ] 社区中风康复团队提供的干预强度和持续时间应由中风专家和中风患者共同确定,并根据临床需求和目标和结果量身定制。[见 2.8 E ] 提供早期支持出院和社区中风康复的多学科服务应采用最低核心团队结构。 [见 2.8 F ] 对于预期寿命有限的中风患者,多学科团队应确定是否有任何现存文件记录患者关于管理与继续进食和饮水相关的风险的意愿。 [见 2.15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