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条第 1 款 (f) 项 - 开展或促进研究和开发本公约第二条所定义的通用设计的商品、服务、设备和设施,这些商品、服务、设备和设施应当尽量减少改造,以最低成本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促进其可得性和使用,并在制定标准和准则时促进通用设计。 • 第四条第 3 项 - 缔约国在制定和执行实施本公约的立法和政策以及在涉及残疾人问题的其他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其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密切协商,积极吸收他们参与。 • 第九条 - 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物质环境、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 第 19 条 -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住房权利和平等的权利,获得在社区内独立生活所需的支持。 • 一般性意见 5 - 主要涉及确保每个人都享有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以及个人有权选择和控制居住地,支持个人的意愿和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