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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有影响力的创新影响研究并没有将标准与监管明确区分开来。是否需要差异化?它们有何不同?他们工作和锻炼吗?本文适用并扩展了监管模式的框架,以打开直接创新效果的黑匣子。它包括标准作为单独的监管模式在仔细考虑替代方案之后,即,将它们作为特殊实例或法律、规范、市场和架构的混合体。作者抓住了标准和法律之间的本质区别。他们调和了莱西格的观点。通过区分监管模式和特定模式的直接通用效应的直接固有约束效应,强调创新研究中启用和约束效应发现的约束,与间接效应相反。他们的结论是标准和法律优点在创新研究中进行单独治疗,并推荐补充框架以发现未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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