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总结,对能力保证的需求是由《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或超级基金法律的第104(c)(9)条驱动的。在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案与重新授权法》(SARA)中颁布的规定要求,在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或代理机构)为任何补救措施提供资金之前,国家必须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能力的可用性。该规定要求确保在签订超级基金州合同(SSC)或补救措施响应合作协议(CA)的日期之后的20年内,确保具有足够能力管理预期在州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处理或处置设施的可用性。这项要求的国会意图是确保有危险的废物管理能力可避免处置和废物管理问题不当。为了帮助各州满足这一法定要求,由州,EPA,受监管的行业和环境代表组成的工作组于1993年制定了计划过程。计划过程始于EPA收集有关废物处理和处置能力的数据,以及对全国能力的需求。EPA是指危险废物报告(也称为双年期报告或BR),允许RCRAINFO数据系统1中的数据,危险废物导出数据,清单数据和互联网研究结果。EPA然后将国家危险废物待遇和处置能力与对此能力的需求进行了比较。EPA还直接与有限数量的危险废物管理设施进行通信,以验证和补充其数据和估计。EPA检查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现场和危险废物在同一所有权(圈养)和所有发电机可用的商业危险废物管理设施下,在设施中运输了货物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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