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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FRNSW一样,各种澳大利亚的服务都认为,建筑物中电动汽车在建筑物或EV充电设备的安装中的巨大存在应该意味着该区域被视为“特殊危害”。通常没有向这些姿势提供的证据,并且通常没有提供任何细节供工程师使用以确定适当安全的设计是什么。虽然文件中的指导文件和陈述通常没有法规的法律力量 - 因此不受任何有意义的法规影响或监督的形式,但他们oōen具有范围的范围,因为在这个空间中,cerɵfy工程师的社区非常忽略了这一点,因此,它却忽略了这一点。示例包括:

EVC对新南威尔士州议会对电池和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的询问。 EVC对《国家建筑法》 2025年公众评论草案的回应 澳大利亚电动汽车行业回顾2023

EVC对新南威尔士州议会对电池和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的询问。 
 EVC对《国家建筑法》 2025年公众评论草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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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C对新南威尔士州议会对电池和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的询问。 
 EVC对《国家建筑法》 2025年公众评论草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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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C对《国家建筑法》 2025年公众评论草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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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C对《国家建筑法》 2025年公众评论草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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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C对新南威尔士州议会对电池和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的询问。 
 EVC对《国家建筑法》 2025年公众评论草案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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