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中的几个案例已被部分颠倒,撤离或否决,部分和/或在其中包含一个或另一个问题的特定持有的范围内。通常,审判法院受上诉法院的裁决的约束,直到上诉法院的另一个小组或[最高]法院统治否则[。]”在Re Hague,412 Mich 532,552(1982)。虽然已经完全逆转,撤离或否决的案件不再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但是当意见不逆转,撤离,撤离或全面否决时,尚不清楚。某些案例指出:“在案件中被否决的主张没有理由忽略该案中的所有其他股份。” People v Carson,220 Mich App 662,672(1996)。另请参见Stein v Home所有者Ins Co,303 Mich App 382,389(2013)(区分全部逆转和部分逆转); Graham诉Foster,500 Mich 23,31 N 4(2017)(因为最高法院撤消了上诉法院裁决的一部分,“上诉法院的意见中的一部分没有先进的效力,而审判法院[审判法院]不受其推理的约束”)。但请参见Dunn v Detroit Inter-Inter-Inter-Inter-Inter-Inter-Inter-Inter-App 256,262(2002),引用MCR 7.215(j)(1),并指出:“先前以其他理由逆转的上诉法院裁决没有先例的价值。。。。。。[as]不绑定”)。请注意,斯坦因专门将其持有与邓恩的持有区分开来,因为邓恩(Dunn)在邓恩(Dunn)中讨论的先例涉及逆转,而在斯坦(Stein)中讨论的先例部分涉及逆转。[w]这里最高法院在一个问题上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且没有具体解决该案的第二个问题,因此上诉法院的裁决中没有任何法治。”另请参见People v James,326 Mich App 98(2018)(引用Dunn和MCR 7.215(j)(1),并指出该决定:“ People v Crear,242 Mich App 158,165-166(2000),部分基于People v Miller,482 Mich Mich Micherer(2008)(2008年),一部分以其他理由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