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博士学位论文旨在确定是否存在紧急人类信息权的过程,其自主化和规范在历史和监管框架中。第一章划定了历史事件,这些事件影响了信息法作为附属基本权利的配置,尤其是古腾堡出版社的发明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正如研究国际人权法的起源的信息权,包括在通用信息访问的情况下的重要性。第二章评估了国际人权法中信息权的第一个重大方向的重大变化,从而扩展了通用法律的标准化信息流入信息流以肯定访问公共信息的权利,从历史角度来看,这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国家在行使警惕性中的作用,以雪橇案件为范式。第三章介绍了国际人权法中信息权的最终改变,这可以从数据保护的纪律,在互联网巨头监护下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信息性的自我确定,从传统媒体的历史经济验证开始,从传统媒体的历史经济验证开始,以使数据经济的主要经济管理者负责互联网的互联网范围,以保护所有互联网。提出了检验该假设的教义纪录片方法,最终,信息权经历了转变,导致自治从指定浪潮转移到指定波(首先),这是指通过思想的传播和教育的普遍化来传播信息法。第二,指确认访问公共特定信息和公共利益信息的权利;第三,指的是在私人受试者的监护权下广泛访问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信息性的自我确定性,是由知情同意,健忘和信息完整性/准确性的权利组成的。这项工作除了严格与假设检验相关的情况外,还得出其他结论该网络处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的范围内。关键字:电子法律;国际人权法;信息;信息自由;信息技术。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