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D 解释指南版本 1.1 - 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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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4.1 依据和范围。 (a) 法定依据。本部分基于以下规定: (1) 1972 年社会保障修正案 (Pub. L. 92-603) 第 299I 节,该节将 Medicare 覆盖范围扩大到需要透析或移植的 ESRD 受保个人、他们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2) 该法案第 1861(e)(9) 节,要求医院满足部长认为必要的其他要求,以保障在该机构接受服务的个人的健康和安全。 (3) 该法案第 1861(s)(2)(F) 节,其中描述了 Medicare 涵盖的“医疗和其他健康服务”,包括家庭透析用品和设备、自我护理家庭透析支持服务以及机构透析服务和用品。 (4) 该法案第 1862(a) 节,规定了覆盖范围的排除。 (5)该法案的第 1881 节授权医疗保险覆盖和支付经批准设施中 ESRD 的治疗费用,包括机构透析服务、移植服务、自我护理家庭透析服务以及红细胞生成刺激剂的管理。 (6)1995 年《国家技术转让和进步法案》(Pub. L. 104-113)第 12(d) 节要求联邦机构使用由自愿共识标准机构制定或采用的技术标准,除非这些标准的使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或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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