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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合资企业的成本效益比范围很广,其中成本指的是反竞争效应,而效益指的是促进竞争的效率。许多合资企业都需要在仔细评估和权衡利弊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审查。具有总体利于竞争效应的合资企业应该被允许,但对于它们可能包含的任何反竞争限制,情况不一定如此。执法指南在加强遵守竞争法方面特别有价值。安全港尤其有用。当各国法律对合并和公司间协议的程序和实质性待遇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可能会有强烈的动机以从经济效率角度来看可能不是最优的方式构建合资企业。欧盟竞争政策和效仿欧盟的国家的政策在处理合资企业方面传统上比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更加形式化和经济性更低。它们对合资企业的限制也可能更为严格。然而,近年来,这两种差异都有所减弱,这反映在欧盟对横向协议的态度上。

2000 年合资企业竞争问题 - 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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