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机构名称:
¥ 4.0

关于IPTV服务的监管定义,大多数国家都在对IPTV服务中的电视广播服务部分实施监管。大多数欧盟和经合组织国家都引入了横向监管框架,将最低限度的广播监管应用于广播视听服务,并允许在相关通信市场证明这些服务是替代服务之前,在不受事前监管的情况下提供IPTV等新服务。在欧盟,电视广播监管的政策框架是1997年《电视无国界指令》(TWF)及其后续修订,其中包括最低限度的协调法规,包括原产国要求。9 在日本,2001年颁布了一项新的精简版“使用电信服务进行广播”法律,以规范使用电信服务的电视广播。根据该法律,电信运营商提供基于IP的电视广播只需注册即可。在加拿大,独立监管机构 CRTC 免除了公共互联网上的广播服务和移动电视服务的许可或《1999 年和 2006 年广播法》的其他要求,尽管 CRTC 没有免除通过受管理的 IP 网络进行的电视广播。在美国,FCC 正在允许包括 IPTV 在内的 IP 支持服务在市场上发展,同时它正在审查与使用互联网协议的服务和应用程序相关的问题。大多数 OECD 国家采取的这些宽松政策可能基于一种普遍的看法,即 IPTV 等创新服务可以显著提高消费者利益和竞争水平。因此,IPTV 为审查和放松传统广播法规提供了绝佳的机会,以避免出现严厉的法规阻碍创新服务进入市场的情况。

IPTV:市场发展和监管处理

IPTV:市场发展和监管处理PDF文件第1页

IPTV:市场发展和监管处理PDF文件第2页

IPTV:市场发展和监管处理PDF文件第3页

IPTV:市场发展和监管处理PDF文件第4页

IPTV:市场发展和监管处理PDF文件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