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流程图是针对英国民航局为主管当局的运营商编写的。但是,如果您将英国民航局理解为英国民航局/您的国家民航局,则此图的逻辑流程应该是一致的。2:欧盟委员会条例 (EU) No 965/2012 第 2(8) 条:“高风险商业专业运营”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危及地面第三方安全的区域上空进行的任何商业专业运营,或由运营地主管当局确定的任何商业专业飞机运营,由于其特殊性质和运营所在地环境,构成高风险,特别是对地面第三方。3:ANO2016 第 252 条:对在欧洲经济区国家以外注册的飞机进行商业运营的限制 252。—(1) 除第 (2) 款外,在英国以外注册的飞机不得为商业运营目的飞越英国,除非: (a) 民航局已向飞机的运营商或包机人授予此类许可;并且 (b) 满足此类许可可能附带的任何条件。(2)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飞机: (a) 在欧洲经济区国家注册; (b) 在《2013 年航空导航(海外领土)法令》适用的地区注册;或 (c) 在马恩岛、泽西岛或根西岛辖区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