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基本权利独立专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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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应对恐怖主义威胁时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引言 2001 年 9 月 11 日纽约和华盛顿遭受恐怖袭击一年多后,基本权利斗争独立专家网络认为有必要从这些措施与基本权利要求的兼容性角度,报告欧盟机构及其成员国为应对恐怖主义威胁所采取的所有措施。恐怖主义严重侵犯人权,因此必须予以打击。然而,恐怖主义的特点,特别是所涉侵犯人权行为的严重性、此类犯罪的有组织性及其国际性,已导致一些国家作出反应,而这些国家对基本权利的遵守情况有时值得怀疑;这些困难可归纳如下。1.无论是国际法律文书 1 还是 2002 年 6 月 13 日安理会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框架决定 2 ,都未能真正成功克服在试图对恐怖主义进行定义时遇到的传统困难,该定义描述了恐怖主义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及其所有可能形式的特殊性。但是,对恐怖主义罪行进行足够准确的定义不仅是特定起诉的先决条件,也是适用特定程序规则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在调查或侦查的背景下,对于特殊形式的拘留更是如此;否则,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措施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能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3 。这一困难是本评论第 I 点的主题。2.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共同点在于,它们不是孤立个体的所为,而是犯罪组织的所为。此类犯罪的有组织性质意味着,各国倾向于将此类组织的成员身份定为犯罪,以个人与某些团体的关系为由对其提出指控,而不管这些个人是否可能参与实施其他犯罪,甚至可能不管是否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这种趋势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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