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部分对油船的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经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雷德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或具有类似火灾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油船。(2) 如果拟载运除上述(1)所述以外的其他液体货物或可能引起额外火灾危险的液化气体,则应适当考虑IBC规则、BC规则、IGC规则和GC规则的规定,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A) 闪点低于60°C的液体货物,且符合FSS规则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无效,则在本条款中被视为可能引起额外火灾危险的货物。需要采取以下额外措施:(a) 泡沫应为抗酒精型;(b) 化学品船使用的泡沫浓缩液类型应符合本船级社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c) 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使用率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