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82 年《民航法》第 75 条授予的权力(该权力根据 2001 年《1982 年民航法(海外领土)令》第 4 条扩展到福克兰群岛),并根据该令附表 1,我制定以下规例 — 1.引用和生效 本规例可称为《2016 年民航(航空事故和事件调查)规例》,自在宪报公布之日起生效。2.解释 (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事故”是指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事件,就载人航空器而言,该事件发生在某人登机准备飞行至所有此类人员下机期间;就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该事件发生在航空器准备飞行至飞行结束后停止飞行且主推进系统关闭期间,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