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959 年议会会议期间,颁布了两项法规,修订、合并和澄清了加拿大皇家骑警所依据的立法条款。其中第一项是新的加拿大皇家骑警法案,该法案涉及部队的组织和管理以及成员所遵守的纪律条款。这是自 1949 年 3 月 1 日以来对该法案的首次一般修订。该法案做出了许多行政变更。第二项是加拿大皇家骑警法案。退休金法案,其目的是提供一项单独的法规,在一个总标题下合并、澄清和规范适用于加拿大皇家骑警的养老金条款。其目的是规定此类养老金的发放应是理所当然的,而不是由总督会同枢密院酌情决定,并尽可能处理可能存在的任何困难情况或异常情况。它还根据适用于一般公务员和武装部队的规定修订了相关规定。《加拿大皇家骑警法》(《加拿大法规》第 54 章)于 1959 年 7 月 18 日获得批准; 1959 年 7 月 8 日,加拿大皇家骑警退休金法案(加拿大法规第 34 章)颁布。两部法案均于 1960 年 4 月 1 日生效。影响根据前法案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服役成员的一项新功能是,他们可以获得因公受伤的残疾抚恤金以及服务抚恤金。